违反了《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管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信披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依照《监管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信披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你公司董事长兼信息揭露发表业务负责人张明耀应对以上事项承当首要职责。依据《监管方法》第七十二条、《信披方法》第四十五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
假如对本监督管理方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方法不中止履行。